必看!子女都在讀大學、租屋 租金支出抵稅怎麼算?

發佈日期:2025/05/26  【好房網 】
        為減輕租屋族的經濟負擔,從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以在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的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

        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然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形,民眾的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的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的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與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就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的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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