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買賣5千多萬民宿不給仲介費 法官判付112萬

發佈日期:2023/10/09  【自由時報】
  委託仲介公司買賣房屋理當支付仲介費,被牽線的買賣雙方如私下交易,恐被告上法院拿出應支付款項;東海岸山上一棟飽覽海景的農舍民宿,買賣雙方經仲介牽線後卻私下以5千多萬元成交,仲介公司未獲分文,告上法院,法官判買方支付60萬、賣方付52.4萬元。
  
  仲介公司指出,李姓男子將名下的農舍及借名登記的土地委賣,簽立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服務報酬為成交價3%,並交由員工陳姓男子承辦。陳姓員工與何姓買家、李姓賣家3人某日洽談買賣事宜,買賣雙方當日簽立「訂金單」,買方當場支付訂金10萬元予賣方,議定房地總價金5240萬元,李男曾允諾給予60萬元作為賣方服務費,陳姓員工則向買方何男承諾僅收取1%仲介費用,但買賣雙方後來拒絕支付原告居間報酬,且私下簽訂買賣契約,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

  賣方李男抗辯指未曾與簽訂經紀仲介契約,買方何男也抗辯指跟仲介公司沒有契約關係,口頭上也沒有說要付他多少錢,雙方的交易並非仲介公司促成。

  買家何男來自中部,仲介公司也在中部。陳姓仲介指出,他得知何男在找莊園,他幫何男從台中的霧峰開始找起,後來何改口說要找花蓮、台東的土地做莊園,他就在房仲網上努力開發物件,得知東海岸有景觀民宿要賣,價金是開6680萬元,經比對民宿網後,得知是某棟山間觀海民宿,他帶何男到台東找賣家李男談,談好價格,並簽訂文件,但何男後來沒再進一步連絡,後來得知何已買了那筆景觀農地,經調閱土地謄本才知悉何、李已私下交易,未支付分文仲介費用。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李、何雙方是均由陳姓仲介人員居間連繫,才互相得知買賣意願,應按均約及口頭約定,各支付仲介費,並按年息5%計算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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