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因財務規劃,分次將同一地號土地移轉給同一人,若先取得的土地持分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續新取得的持分仍須另行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民眾如欲讓後取得的土地持分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新取得的持分部分才能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若民眾因增加土地持分,或透過繼承、信託、配偶相互贈與等方式取得原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土地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只要土地持分面積或所有權人有所變動,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取得土地持分後,應留意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的申請規定及期限,並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以免因未完成申請程序,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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