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遇到租客不搬,最後談到解約拿回百萬元違約金,原以為事情終於落幕,沒想到卻可能面臨補稅甚至罰鍰。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房屋買賣若因違約取得賠償金,這筆錢可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依法仍屬於所得,必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鄭文在表示,過去曾有一名屋主出售出租中的房屋,由於涉及「買賣不破租賃」,買賣雙方事前就知道房屋無法立即點交,因此同意將點交時間訂在簽訂買賣契約後10個月,雙方也在彼此讓步下完成交易。
沒想到期限到了,承租人卻仍拒絕搬遷,導致賣方無法依約完成點交。按照原本的買賣契約,買方已將800萬元自備款存入履約保證帳戶,若賣方違約,除了須返還800萬元,還要另外賠償800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租客拒搬卡住點交 買賣雙方最後100萬元解約 
後續經仲介公司多次協調,雙方最終各退一步,以100萬元作為違約金,並辦理解除買賣契約。
原以為雙方就此結案,沒想到隔年買方卻突然打電話索取當時的解除買賣契約書,原因竟是這筆前一年收到的100萬元違約金,在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忘了申報,擔心遭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 
鄭文在指出,依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因違約所取得的賠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課稅。若漏報,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除補繳稅款外,還可能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事實上,類似情況不只發生在房屋買賣。
台北國稅局也曾提醒,房東若因房客提前退租,以押金扣抵租賃契約約定的違約金,同樣屬於「其他所得」,必須在取得該筆所得的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漏報別等國稅局找上門 符合條件可主動補報免罰 
例如,甲君出租房屋,每月租金30萬元,並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房客後來因工作因素提前解約,甲君依約以押金扣抵30萬元違約金。
若房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未列入,經國稅局查核後,除補徵所漏稅額,也可能依規定處以罰鍰。
 鄭文在提醒,民眾若有類似所得漏報,不代表已經來不及補救。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尚未遭檢舉,也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以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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