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住型態歷經重大轉變,都會區在高密度發展下,集合式住宅大樓已逐漸成為主流,且也有許多公寓大廈社區有成立管委會,不過社區事務繁雜,公寓大厦住戶也常會遇到不少問題, 其中,就有大樓頂樓被最頂層的住戶當成「自家專屬空間」,甚至還加蓋使用,或是一樓住戶把一樓的公共空間當作停車位或擺滿花盆、雜物,「直接延伸成自己所掌控的自家院子」。                                    
明明大家住的都是同一棟建築物,為什麼住一樓或頂樓的住戶就可以使用比較多空間?法律上没問題嗎?頂樓住戶可以直接「占用」頂樓平台嗎?
不動產資深講師、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工作者邱明芳表示,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共有,原則上不得由單一住戶獨占或加蓋使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涉及「屋頂構造或避難通道」的共用部分,更不得約定專用,只有在特定情形,例如條例施行前的舊屋,且全體共有人另有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才可能讓特定人使用,但仍不得違反建築或消防規定。
邱明芳說明,所謂「默示」分管契約,必須有長期具體的劃分與相互容忍,「單純不表示意見並不等於默示同意」,法院會依客觀狀況判斷。而且,即使取得使用同意,也不能違法,例如不可堵死逃生通道或違法加蓋等。
此外,一樓的公共空間誰可以使用?邱明芳指出,如同頂樓平台,一樓的公共空間,在法律上也屬於全體住戶共有,要使用也必須經由全體住戶同意,如果沒有明確約定讓誰來專用,所有人都不能獨占。
但如果有鄰居占用一樓公共空間,怎麼辦?邱明芳表示,如果遇到鄰居違法占用公共空間,可以先請求管委會予以制止或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果管委會沒有處理,也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申訴。另外,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可請求對方移除,並返還占有部分予全體共有人;同時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院實務通常會以「相當租金」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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