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懂!房屋稅「自住1%」我家卻繳1.2%?稅捐處一張表解答

發佈日期:2025/08/13  【好房網】
房屋稅2.0已於去年7月起實施,上路1年多仍有許多民眾對於自家自住房屋稅率為何是1.2%而不是1%分不清楚,或是不甚了解申報適用的條件。為幫助民眾一次搞懂新制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的區別及適用條件,高雄市稅捐處特別整理說明。

稅捐處指出,自住稅率1%與1.2%皆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合併計算)」、「房屋無出租、無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等條件。

至於兩者的差別,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1%;而全國合計3戶內則是1.2%。申報期限皆為每期每屋稅開徵40天,也就是3月22日以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房屋戶數認定時點,以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戶數為準。

稅捐處也提醒,已核准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如有辦理戶籍遷移時,至少須保留房屋所有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且若日後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不符自住房屋規定等變更使用情形時,請記得在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以前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DOj5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