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認為部分區域房市仍旺,希望藉由快速轉手賺取差價。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土地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再行訂約出售,可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開罰。
         陳先生(化名)認為桃園房市近期仍看好,將辛苦積蓄多年的現金轉投資房市,於今年2月間買下一戶透天厝後、再度拋出轉售消息,果然沒幾天就有新買家上門,他也立即訂約轉手出售想賺取價差,但此舉也被稅捐稽徵機關盯上開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土地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再行訂約出售,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之罰鍰,從原按再行出售移轉現值處「2%」之固定罰鍰,已修正為改處「2%以下」之彈性罰度。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114年4月21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示,將有以下5種罰度處罰,分別為土地移轉現值逾100萬至250萬元;按土地移轉現值處0.5%罰鍰;土地移轉現值逾250萬至500萬元:按土地移轉現值處1%罰鍰;土地移轉現值逾500萬至1,000萬元:按土地移轉現值處1.5%罰鍰;土地移轉現值逾1,000萬元:按土地移轉現值處1.8%罰鍰;經查屬故意情形者,則按土地移轉現值處法定最高裁罰比率2%罰鍰。 
       
         另外,這類短期土地房屋買賣,民眾也常忘記於賣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而再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地稅局提醒民眾,買入土地時務必先至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行訂約出售。如屬應申報房地合一稅者,亦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違反土地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而受雙重處罰,讓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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